2022年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考点(三)
2022年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考点(三)
第四部分 人格权
考点 1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其中,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考点 2 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
考点 3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考点 1 亲属
(1)根据亲属的产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考点 2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考点 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 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考点 4 家庭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 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④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⑤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⑥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第六部分 继 承
考点 1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 1125 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 3 项至第 5 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 1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 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 3 遗嘱的形式及遗嘱见证人资格
(1)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 6 种:
①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
③代书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⑤口头遗嘱。 ⑥打印遗嘱。
(2)我国《民法典》第 1140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
考点 1 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出现了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
②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如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④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 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 3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侵权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 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为 2 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
③共同的过错。
④结果的单一性。
(3)共同侵权的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 178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 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 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 177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考点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 120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 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21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 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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